为深入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招标项目确定 1、政府投资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实行何种方式的代建制及代建单位的选择方式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政府有关批文中予以确定。实施代建制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批准后应进行招标产生代建单位。 2、代建单位招投标工作由项目投资管理单位负责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会同项目投资管理单位负责或由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二、代建单位资格审查 1、市发改委牵头成立由相关部门组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建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合格代建单位名录。 2、代建单位资格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履约能力; (2)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经验和相关管理售货员特别是大型工程管理经验和相关管理人员; (3)熟悉基本建设管理审批程序,具有独立协调各类基建事务的能力; (4)具备与项目相适应的投资实力和承担经济风险的能力,财务状况和银行资信良好; (5)未有不良记录档案。 三、招标 1、代建单位招标应按程序简便、业主负责、专家评议的原则,根据招投标的一般要求,在市招标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须在赣南日报、赣州市政府网站等指定的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载明项目概况、项目法人授权范围与授权期限、投标人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3、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由项目投资管理单位邀请三家以上具备承担建设项目相应代建资格及承担建设项目规模相应建设能力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参加投标。 4、采取直接委托方式的,按照《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相关规定确定。 四、投标 投标人应是经项目代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具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资格的工程管理企业。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与本项目相类似的既往管理业绩。 2、近二年来企业财务状况损益表和其他;提供近二年由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3、拟投入本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管理人员的配备、人员素质和技术能力、组织实施项目的管理方案。 4、控制本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主要措施及其管理目标。 5、何时介入本项目、介入的程度以及项目竣工后的服务等承诺。 6、本项目代建管理费计取比例的承诺。 7、在核定的投资范围内,如总经费包干有节余,提成比例的承诺。 8、由于代建单位管理工作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资金安全、工期拖延等问题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的承诺。 9、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按项目有关规范管理的承诺。 五、评标、决标和中标 1、评标。负责招标的单位(亦称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当场从统一的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总人数为5人(含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人顺序。 2、决标。根据评标小组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人顺序,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召集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方面讨论确定中标人,重大项目报市政府批准。根据需要,市发改委会同项目投资管理单位或者委托有关方面和专家进一步审查中标人的财务和技术能力及有关方案,就需要进一步澄清和确定的问题进行谈判。 3、授标。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六、代建合同签定 1、项目投资管理单位、使用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及其它有关法律文件。必要时,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审定法律文件,重大项目报市政府批准。 2、招标人与中标人依据《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书示范文本》、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相关代建合同。全过程代建的,先签订项目代建初步合同,在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后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建设阶段代建的,在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后直接签订项目代建合同。 3、代建合同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质量、工期、投资控制、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与使用、代建费用及其支付方式等,并明确项目实施的招标方案和三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奖惩等法律关系。 4、项目代建合同须经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规划建设局审查认可后方可签订。 5、项目代建初步合同或项目代建合同签定时,中标人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出具履约保函。 七、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细则、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