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四)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其他财政性资金;
(七)上级补助(主要指国债和中央、省、市预算内投资资金等)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 政府资金主要投向基础性、公益性项目,适当安排投于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等国家、省、市和县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编制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编制和审批初步设计;
(四)编制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五)编制和审批项目工程财务预决算;
(六)组织招标投标;
(七)组织竣工验收;
(八)实行绩效评价。
以上程序视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可以作适当简化或合并。
第六条 建立政府审批,部门(单位)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项目管理工作机制。
县发改委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编制,项目的立项和申报、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的审批或转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督办和稽查,落实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政策以及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
县财政局是项目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资金计划、拨款和使用监管,负责对项目的概、预(结)、决算以及项目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项目前期费用开支进行审查,参与项目招投标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县建设、交通、国土、环保、安监、水利、农业、林业、房产、城管、教育、卫生、计生等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管理、项目审查和监督职能。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申报项目的审查和向上协调,参与项目管理,督促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项目的廉政建设监督。
县审计局负责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监督。
项目单位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前期准备、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和工程质量安全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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