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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若干政策规定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09年04月28日 访问次数:
为贯彻落实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决定》,抢抓发展机遇,发挥比较优势,积极承接珠三角等沿海地区产业转移,促进我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我县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规定。
1、鼓励承接项目。根据全市产业转移承接区域布局规划指导意见,由县发改委牵头,会同县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制定我县鼓励承接产业转移产品目录以及禁止承接产业产品目录,我县重点引进有税收、科技含量高、消耗资源少、环境污染小的工业项目。同时,积极鼓励农业产业化和现代服务业发展。
2、奖励税收。对新增企业,其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的60%奖励给企业。
3、补贴水、电费用。新增企业,年纳税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5年内,下调水费0.2元/吨、补贴电费0.1元/度(网前用电除外)。
4、减免规费。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市及市以下实行“零收费”,服务性收费按收费标准下限的50%收取。
5、降低社保门槛。在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的前提下,为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提供优惠,企业可以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和职工可以自主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或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此外,对企业招聘的农民工可以采用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6、确保用地需求。积极争取使用省级重大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对投资额度大、市场前景好、符合国家政策的转移企业,优先安排用地,土地价格与税收挂钩,适当优惠。
7、鼓励进厂就业。组织招工小分队帮助企业招工。在县内招商引资企业务工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可办理全南县正式城镇户口,办证只收工本费;在城区和园区就业的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由教育部门就近安排,享受城镇居民子女的同等待遇,不收取借读费和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8、帮助解决员工住房。在新增企业的工业用地范围内,允许7%的工业用地用于建设企业高管和员工生活配套设施,按照工业用地价格供地。新增企业高管人员(含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按年薪(工资)纳税的,县财政所得部分全额奖励其在县城购买住房。
在本县招商引资企业务工3年以上并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年龄在23周岁至35周岁且无自有住房的已婚农民,可申购由政府统一建设的经济适用房或租赁廉租房。
9、着力提升劳动力技能。大力组织务工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积极为企业培训员工,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提供一次免费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到县招商引资企业务工的人员免费提供用工信息、职业介绍;加强职业技能教育,加大对职业学校实训基地的扶持力度,营造职业学校良好的发展环境,建立校企合作培训机制,为企业培养高素质人才,培养实用型、操作型技工队伍,保障企业用工需求。
10、加大人才智力支持。由县劳动就业局牵头,每年至少免费为企业举办2次以上各类人才大型招聘会,并根据企业需求开展人事、劳务代理服务;积极为企业申报引进外国专家和先进技术,选送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到国(境)内外进修培训,并在项目和资金上给予支持。
11、方便车辆通行。允许粤港(澳)两地牌照车在本地通行,肇事处理与本地牌照车一视同仁。
12、优化行政审批。将重事前审批改革为重事后监管,将各部门分散的串联审批改革为县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相关部门一并参与的并联审批;建立县工业园管委会牵头初审认可的项目开建制,所有初审事项在10个工作日以内办结(法律有规定的按最低时限办结);初审认可后,企业可边开工建设,边按法定程序向相关部门报批,相关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并在原承诺时限的基础上再缩短30%;同时,加大监管力度。验收实行由县工业园管委会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共同验收制。
对新增企业,符合有关设立登记规定、需取得而尚未取得前置审批的,可核发筹建营业执照,待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证后,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工商核准登记可实行“换照制”,认可原注册登记的有效性,对企业名称和住所进行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采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备案制度。在企业初审合格后,县规划建设局对该工程予以备案,待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程序补齐所缺材料后,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13、创建政务“绿色通道”。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制度建设的通知》(全办字[2008]102号),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以我县确定的工业园区和新增园区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对象,以承接产业转移工作为特事;对承接产业转移的事项特办,对重特大项目实行特事特办,随到随办;推行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各部门(单位)参与的“逆向服务”模式,即:由外商到单位找人办事转变为由单位派人上门为企业办事,投资者需办行政许可事项时,只需到县行政服务中心的外商办证服务中心填写一张《招商引资企业需求服务申报单》,便可享受“上门服务” 。
14、提高通关效率。积极鼓励企业实行“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通关模式。县口岸服务部门要加强与海关、商检、外汇管理等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快口岸通关服务,积极推进电子口岸物流信息平台建设,为企业提供“一条龙”的口岸服务。
15、拓宽融资渠道。县各类金融机构要创新信贷品种,建立转移企业金融需求目录;改进外汇管理工作,满足企业的合理外汇需求;推行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弱化前台审核,强化事后监测分析,为企业办理进出口业务提供便利;支持企业在国(境)内外上市融资;支持企业依照国家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允许企业以股权融资和项目融资筹集资金。
16、发展中介服务。加快环评、安评、图审、会计、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投融资担保、资产评估、信用评价、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县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登记或者不登记的决定,并说明理由,为承接产业转移提供高效便捷的中介服务。
17、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行《全南县对“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全办发[2007]5号)和《全南县优化招商引资环境若干规定》(全办发[2008]10号),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减少多头检查,严禁重复检查、重复检测;严禁吃、拿、卡、要;严禁以权谋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施工队伍、不得指定产品、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漫天要价;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县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要加大投诉查处力度,对严重影响承接产业转移的人和事,严格做到“四个一律”,即对外商和群众的投诉一律追查到底;对违反规定的一律严肃处理;对工作不力的一律追究领导责任;对因造成严重影响而受到责任追究的,一律向社会公开曝光。
18、设立承接基金。设立300万元的资金,并根据需要每年递增,主要用于产业承接和招商引资工作,奖励中介机构、企业和个人等。
19、激励企业贡献。对产业转移带动能力强、贡献大的企业给予奖励;对投资数额大、税收贡献大的企业负责人授予“客商荣誉证”,符合条件的,推荐为政协委员。把承接产业转移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承接产业转移作出贡献的干部予以奖励。
20、兑现财政补贴。此决定的优惠政策以企业兑现合同承诺事项为前提,未全面履行合同的,不予补贴和奖励;补贴和奖励金额与企业缴纳的地方所得税收挂钩。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文中“新增企业”是指从2008年10月1日起签约引进的工业企业(除资源采掘企业)。在本规定执行中,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如遇国家、省、市政策做出新的调整,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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